您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管·行情 > “纤维板1910合约”操纵案被证监会罚近700万
近年来,证监会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不断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惩治力度。
昨日,证监会官网公布了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主要涉及9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4起中介未勤勉尽责案件、3起市场操纵案件、2起内幕交易、1起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件和1起对抗证券执法案件,广州浪奇、华晨集团、永煤控股、海通证券等企业纷纷被点名。
记者注意到,在本次披露的3件市场操纵案件中,除2起操纵股票价格案外,还有1起操纵期货市场案。这是一起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期货合约价格的典型案件,2019年9月至10月,某期货交易所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专员黄某利用提前获悉“纤维板1910合约”可交割仓单的关键信息,伙同他人共同操纵“纤维板1910合约”价格,非法获利231万元。
证监会表示,本案警示,期货市场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职业操守,切勿利用信息优势非法谋取不当利益。
操纵4个账户,纤维板1910合约一个月涨近79%
回顾案件,2019年9月至10月,时任江苏奔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牛库)期货专员黄鑫与蒋君、徐卫利用信息优势和持仓优势,控制使用包括常州雷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雷硕)期货账户、常信装饰有限公司(简称常信装饰)、徐卫和汤某红在内的4个期货账户联合交易纤维板1910合约,致使合约结算价从62.5元/手上涨至111.85元/手,涨幅达78.96%。
据证监会披露,涉案期间,黄鑫时任奔牛库期货专员,负责大商所电子仓单系统期货交割业务。黄鑫在2019年9月25日左右提前获悉奔牛库纤维板1910合约可交割仓单的关键信息,多次打听天津全程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程库)纤维板交割预报数量,较普通投资者具有信息优势。
据悉,大商所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共有5家,奔牛库是历史上交割量最大的交割仓库,纤维板交割量常年占5家仓库总交割量90%以上。
除具有信息优势外,黄鑫等人还具有持仓优势。2019年8月13日大商所公布纤维板1910合约注册标准仓单为48手,之后无新增注册仓单。2019年10月9日,纤维板1910合约共有104手多头头寸,其中蒋君和黄鑫控制的常州雷硕和徐卫控制的常信装饰期货账户合计持有102手,显著大于48手可交割仓单数量。
2019年9月26日至10月21日,实控账户组的买持仓在纤维板1910合约的持仓占比从53.91%升至100%,合约结算价从62.5元/手上涨至111.85元/手,涨幅为78.96%。2019年10月14日,纤维板1910合约与纤维板1911合约结算价偏离度为40.01%,与现货价格最高偏离为45.26%。
经查,在实施价格操纵前,黄鑫与蒋君、徐卫共同交流纤维板1910合约的仓单信息,沟通决策,商讨具体交易细节,联合交易纤维板1910合约。黄鑫与檀某兵聊天记录显示,“逼到个150再拿20%的违约金”(2019年10月8日),“104的单边,102个在我手上,我不平哪来成交……把结算价做上去,还能拿20%违约金,结算价做到110附近”(2019年10月9日)。相关账户的交易时间接近或趋同,账户有资金关联。
据悉,涉案期间,实控账户组操纵纤维板1910期货合约合计盈利2312281.87元。其中,常州雷硕期货账户盈利1516934元,常信装饰、徐卫、汤某红期货账户合计盈利795347.87元。
罚款693.68万元!期货违法犯罪成本有望进一步提高
2021年11月16日,证监会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涉事人黄鑫、蒋君、徐卫三人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共693.68万元。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场操纵行为。在操纵过程中,黄鑫与蒋君、徐卫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实施主体。决定没收黄鑫、蒋君、徐卫违法所得2312281.87元,其中,没收黄鑫、蒋君违法所得1516934元,没收徐卫违法所得795347.87元;对黄鑫、蒋君、徐卫处以4624563.74元罚款,其中,对黄鑫、蒋君分别处以1516934元罚款,对徐卫处以1590695.74元罚款。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行为包括:一是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二是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三是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四是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五是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同时,单位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监管部门在精准打击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方面也在持续发力。2020年,为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证监会发布及施行了《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将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列为“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
此外,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期货行业根本大法《期货和衍生品法》有望在今年三读后正式发布,操纵期货市场等行为的违法成本也将大幅提高。目前草案第二十四条明确了10种操纵期货市场的手段。
同时草案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操纵期货市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期货市场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操纵期货市场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