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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首例涉及公安消防行政处罚诉讼案,近日由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行政判决:民和大通河水泥厂不服公安消防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被驳回。
民和大通河水泥厂由兰州大通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在原有生产设施的基础上扩建日产2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该项目于2003年3月18日开工,2003年12月25日主体工程建成生产。因技改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前擅自投入使用,在其未限期改正未果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消防大队依职权对其做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水泥厂不服处罚诉诸法院,一审判决予以维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民和大通河水泥厂技改工程未被消防验收合格前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存在,民和县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程序合法,遂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