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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浙江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浙财综字(2005)76号下发了《关于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通知》对各市、县(市、区)提出了要求,明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国家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对越权减征、免征、缓征的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并将适时组织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