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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即将形成

2007-07-07 19:15:20      来源:2007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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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http://www.cfen.cn/" target=_blank>中国财经报  该征求意见稿第一次从专业角度尝试对评估报告进行定义

近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发布了评估报告准则、工作底稿准则和机器设备评估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评估行业和各相关方面意见。中评协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三项准则的建设将基本健全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据介绍,这三项准则征求意见稿广泛吸收了国内外评估理论与实践的最新成果,充分体现了评估的专业属性和专业服务特点,着眼于委托方日益多元化的需求,将进一步推动资产评估行业更好地为各类经济活动提供专业服务,发挥好资产评估行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评协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上述准则进行必要修改后予以发布。评估报告的出具亮出底线

评估报告准则全面贯彻了“方法科学、披露充分、满足需要”的重要原则,并充分考虑了各评估报告使用方的合理需求,结合评估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对评估业务共性的评估报告内容做出了规定,与以前有关规定不同的是,此次主要是规范评估报告的要素。

中评协有关负责人表示,现有与评估报告相关的法规和文件中,没有对评估报告进行定义。该征求意见稿第一次从专业角度尝试对评估报告进行定义,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指出,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发表专业意见的书面文件。

为了满足委托方的合理需求,防范执业风险,坚持评估的专业精神,《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必要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经采取措施无法排除限制,经与委托方协商需要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声明中对评估报告的特别使用限制予以明确,提示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使用。同时,为了防止评估机构无原则地出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当评估结论合理性受到重大影响时,不得出具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将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范围概括为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并且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者。通过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范围,强化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的风险意识,防止评估报告被滥用。

在“适当超前、兼顾稳健”的指导思想之下,根据评估实践发展需要,从规范评估执业和防范评估法律风险出发,工作底稿准则对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相关问题做出了规范。

机器设备的贡献得到充分重视

中评协有关人士表示,机器设备评估准则参考国内外相关准则对于机器设备评估的有关规定,总结了我国机器设备评估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对机器设备、机器设备评估等重要概念以及机器设备评估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征求意见稿)从机器设备的资产属性和自然属性两个方面对机器设备重新定义,对其自然属性的描述采用列举方式。定义为: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生产、提供商品和服务、获取租金或管理等目的的机器、仪器、器械、装置以及附属于机器设备的特殊性构筑物等资产。其中附属于机器设备的特殊构筑物区别于一般的构筑物如厂房设备等。

该征求意见稿引入了“机器设备的组合”概念,并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单台设备资产价值的简单相加不一定等于设备组合整体资产的价值。

征求意见稿强调,对交易受到限制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时,所评估的价值一般不代表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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