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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较真商家最低价承诺

2006-05-15 20:11:28      来源:重庆晚报200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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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安居建材超市承诺最低价,否则差额补偿,但工作人员承认的补偿和他们所承诺的不符。”日前,刘女士打进本报热线投诉。

11日,刘女士向记者出示的票据显示,7日,刘在百安居建材超市南坪店购买了立邦全效合一墙面漆3桶,价值2154元,及冠军80101万年宝石地砖82张,价值14186元。同天,刘在东方家园建材超市购买了同品牌、同规格、同数量的墙面漆及地砖。墙面漆享受到9.5折优惠及赠送的礼券240元,购买地砖没打折,但得到了礼券1680元,而礼券全场适用。

“第二天,到百安居退货时发现商场张贴的《价格保证实施细则》”,刘了解到,这《细则》承诺,其他商家同时期所售相同商品的价格低于百安居的价格,在有效时间内(购物后的14天内)经商场确认后,顾客可得到300%的差价补偿。同时还规定,“如果其它商家的价格低于本商场价格是由于其它商家发放礼券、赠券的原因,则本商场在执行价格保证时,将以百安居礼券的形式给予顾客300%的差价补偿。”据此,刘当场向百安居索要323元的现金补偿及5760的礼券补偿,“商场同意补偿现金部分,但拒绝了礼券部分。”刘认为这不符合承诺。

随后,记者找到百安居一唐姓负责人。唐称礼券无法律强制效力,商场只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发票。而刘出具的两张(东方家园和百安居开具的)地砖发票并无金额上的差异,因此得不到补偿,除非刘能证明出示的礼券具有现金价值。

海瑞律师事务所王一杰律师表示,在购买时礼券可当现金使用,所以具有现金价值。而商场赠送礼券,与打折一样,是优惠顾客的方式,因此,承诺差价补偿的百安居应给予刘女士礼券补偿。对于商家要求消费者证明礼券有现金价值的说法不合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消费者出示了礼券,商家认为不具现金价值不补偿,就该商家举证,证明该礼券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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