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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要求两类券商重大信息必须及时披露

2005-10-27 22:52:51      来源:2005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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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20%的,应在两日内披露

证券公司在通过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评审后应当对外披露公司概况、高管人员及董事、前十大股东、财务信息、创新动态、年度报告和公司章程等信息,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昨日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试点类(规范类)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首次对这两类券商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了规范。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有: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可自愿按照证监会《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的要求详细披露年度报告内容。同时,可于每年7月20日前披露当年的中期报告。

《指引》明确,如发生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金和注册地址变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高管、独立董事发生变动或受到重大处罚;遭受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提供担保等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20%;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证券公司应在重大事件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

证券公司在创新方案通过有关部门评审后,应在获得评审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创新方案主要内容,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的创新产品除披露产品说明外,还应介绍公司的风险防范机制。

按照规定,证券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若发现未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报送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记入证券业诚信信息系统或报请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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