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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开放油气开采市场

2020-01-10 08: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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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1月9日举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新闻发布会。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凌月明、自然资源部矿保司司长鞠建华出席介绍情况及答记者问。

【划重点】

1.【我国全面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从自然资源部了解到,我国将全面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允许民企、外资企业等社会各界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自然资源部表示,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照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企业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2.【严格控制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开采项目】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

3.【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取消储量登记事项】此次改革,一是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二是明确评审备案范围。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为4种,即只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进行评审备案。

4.【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意见》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储量管理改革3方面内容,共11条。

以下为发布会实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副主任王永梅]新闻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前来参加今天的媒体座谈会。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事项的意见(试行)》,这是我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方面情况,今天我们请来了自然资源部凌月明副部长,矿业权司姚华军司长、矿保司鞠建华司长、地勘司于海峰司长、法规司迟恒伟副司长,请他们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首先,请凌月明副部长介绍文件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凌月明]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出台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和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是立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为解决矿产资源管理多年来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实践中一些成熟、可行的经验提炼总结,上升到制度层面,为正常有序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提供政策保障;三是推进有关制度改革,先行先试,为矿产资源法修改积累重要实践经验。这是文件的基本考虑和背景。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凌月明]《意见》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储量管理改革3个大的方面内容, 11条具体改革内容。

在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面,一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明确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都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二是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三是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四是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自然资源部今后将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的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这是对同一矿种不同层级管理的考虑。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五是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六是调整探矿权期限。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但增加了一条,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面积的25%。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凌月明]在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方面,这里面有两条:一是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向内外资企业开放,这是重大改革举措。二是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这是内部的重大改革。根据油气不同于非油气矿产的勘查开采技术特点,针对多年存在的问题,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凌月明]储量管理改革方面,一是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简化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这是非油气的部分。油气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地质储量两类,资源量不再分级,地质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分为预测地质储量、控制地质储量和探明地质储量三级。这是储量分类改革。二是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取消登记环节和登记书,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三是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缩减为4种,即只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和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这几类要进行评估。另外还有一类,就是以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的矿产资源也要进行评审备案。

简要介绍一下这个《意见》的三个大的方面,一共11条改革。谢谢大家。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副主任王永梅]谢谢凌月明副部长。下面请记者提问。

[记者]我是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的记者,能否介绍一下这次《意见》出台的背景。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凌月明]我前面讲了,三个背景,第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第二是矿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三为矿法的修改积累实践经验。

为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改革文件。

《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部署了八个方面的改革任务,第一项任务是完善并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提升资源接续保障能力。实行勘查区块竞争出让制度和更加严格的区块退出机制,加强安全、环保等资质管理,在保护性开发的前提下,允许符合准入要求并获得资质的市场主体参与常规油气勘查开采,逐步形成以大型国有油气公司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的勘查开采体系。《意见》明确了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严格区块退出的具体内容。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出让监管服务,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并选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2017年起开展试点。《意见》明确了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的具体内容。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四)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中要求“合理延长探矿权有效期及延续、保留期限”、“探索研究油气探采合一权利制度”。《意见》明确了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调整探矿权期限等的具体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自然资源部出台了《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改革要求,自然资源部立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解决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一些成熟、可行的经验提炼总结,上升到制度层面,为正常有序推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保障,通过对有关改革任务先行先试,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为矿产资源法修改探索积累实践经验。

[记者]我是人民日报记者,咱们改革文件对矿业权出让作出了具体的调整,作出相应调整的主要考虑有哪些?

[自然资源矿业权司司长姚华军]这也是这次《意见》里重大的改革,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目标导向。这项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有关矿产资源领域重要的改革举措之一。具体来讲,一个是贯彻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这个《方案》经过6个省区近2年的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第二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这项改革一直在持续的推进。另外,最近四中全会也作出了《关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决定》,也要求要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这里也强调了要健全调动中央和地方积极性的体制机制,总的来讲,明确地方和中央的事权,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我想这项权限的调整主要是考虑这几个方面的改革在我们这个领域的落实。

第二,问题导向。目前我们出让登记权限的划分,既有按照不同的矿种,国务院240号令、241号令规定了34个矿种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后面又加了天然气水合物和页岩气一共36个矿种。既按照矿种权限,又按照勘查区块面积划分,如煤炭30平方公里,稀土15平方公里,又按照勘查投资,比如500万以上人民币的需要到部里来办理,采矿权又是按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包括煤炭1亿吨,焦煤5000万吨。大家感觉到目前的分类对管理的连续性,探矿权、采矿权的统一性,另外管理的效率还是有影响的,所以这项改革是按照同一个矿种,这是一个概念。第二同一矿种无论探矿权还是采矿权都是一个部门管理,解决一个矿种一个部门管理的明确性,也方便相对人,省得转来转去的效率。这是第一方面,改革的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

第三,战略性矿产的14种由中央一级负责出让登记管理,也就是自然资源部。这里有三个方面的考虑,因为我们国家目前的战略性矿产有24种,考虑到管理的幅度和管理的任务,在战略性矿产里经过论证和多年试点,一些重要的战略性矿产分三个层面考虑。

一是战略性矿产里的5种能源性战略性矿产,石油、烃类天然气、天然气水合物、页岩气、放射性矿产一共5种,放射性矿产主要是铀矿,这是第一个层次,中央一级的部门出让登记。

二是国家多年来规定的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4种,稀土、钨、锡、锑。

三是新型的工业原材料,像锂、晶质石墨、钴、钼、钾盐5种由中央一级管理。

谢谢!

[记者]我是光明日报记者,本次的政策中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这也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内外资公司都可以取得油气勘查开采,这个政策制定的考虑是什么?

[自然资源矿业权司司长姚华军]《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逐步形成以大型国有油气公司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的勘查开采体系。《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已取消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对外商投资仅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自2012年以来我部先后开展了页岩气、常规油气、煤层气探矿权竞争出让改革试点,对准入门槛进行了实践探索。油气一口探井成本上千万甚至高达亿元人民币,要求从事油气勘查开采的企业须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意见》考虑到油气勘查的高风险、高投入等特点,对企业净资产做了最低要求,且规定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本次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包括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

[记者]我是中国新闻社记者。这次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方面有哪些亮点?

[自然资源部矿保司司长鞠建华]现行储量管理制度设计中,主要有评审、备案、登记三个环节,存在评审范围边界不清,备案与登记管理环节重复,登记审查环节较为复杂,需经评审机构核实、下级管理机关初审等多个环节,登记数据项多、填报内容多,容易出错等问题。

此次改革,一是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二是明确评审备案范围。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为4种,即只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进行评审备案。

[记者]规范财政出资勘查工作是怎样考虑的?

[自然资源部地勘司司长于海峰]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主要是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目的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编制地质矿产有关规划和工作部署,二是为自然资源管理机关出让矿业权提供区块,三是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四是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

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工作,要坚持准确定位,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此次对相关工作进行了规范,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本办法下发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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