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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之家所售家具建材与合同约定不符出现纠纷

2020-04-03 09:01:55      来源:​百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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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潍坊市民王女士向大众网反映称,自己于2017年通过居然之家潍坊店在大豪整体木作(以下简称“大豪”)订购了一批实木家具建材,但实际安装的建材经潍坊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后,出具的结果为“基材为普通胶合板,非实木材质”。王女士与商家因产品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出现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已向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据王女士介绍,购买该批家具建材共计签订3份合同,详细内容如下。

合同一:王女士首付款合同

潍坊市民王女士于2017年9月23日向居然之家缴纳11万元首付款在大豪定制了一批家具建材,并签订了首份《居然之家家具建材销售合同》,其主要材质一栏中明确标明“实木”字样。

合同二:王女士与大豪整体木作签订销售合同

王女士所购买的这批家具建材总款为17万元,9月23日缴纳完11万元首付款后,于10月26日缴纳6万元尾款。王女士告诉记者,“大豪销售人员告诉我双11交款有活动可以领取礼品,10月26日销售人员让我先把钱交给大豪,由大豪在双11时转交给居然之家。我不放心交给大豪,本想等到双11再来交款,但此时他们拿出了一份《大豪国际整装销售合同(整木系列)》,说签了这份合同就能证明这6万元是交给大豪了,再由大豪转交给居然之家。”

合同三:大豪将6万元尾款转交至居然之家所签订的尾款合同

2017年11月11日大豪将6万元尾款转交至居然之家后再次签订《居然之家家具建材销售合同》,该份合同在主要材质一栏依然明确标明“实木”字样。

据王女士介绍,此次购买家具建材共计签订3份合同,合同一与合同三是通过居然之家签订的。之所以签订合同二《大豪国际整装销售合同(整木系列)》只为证明6万元尾款缴纳给大豪,再由大豪转交至居然之家。

王女士告诉记者,“大豪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行业优势的情况下诱导我签订其事先制定好的格式合同且没有尽到提示义务;这份合同签订时双方都没有当真,只是当时大豪为了收取我的尾款而随意让我签署的;这份合同中于姓负责人的签名是其员工闵姓工作人员代签字,众所周知,员工可以得到授权在合同上签名,但其应当签署自己的名字而不是其负责人的名字。当时大家都明白这份合同就是为了收我6万元尾款走个过场而已,后来也并没有遵照执行,所以大家都没有再当回事。”

国标对实木的定义与合同中对实木的定义有差距

通过查询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显示,实木类材料包括原木、实木锯材及指接材、集成材等材料。王女士所签订的《大豪国际整装销售合同(整木系列)》对实木的定义为“由锯材和胶合材(以木材为原料通过胶合压制成的柱形材和各种板材(多层板、夹心板、刨花板等)的总称)做成的用于定制家具的木材。”

王女士向记者介绍,自己花费17万元是想购买实木的家具建材,通过居然之家所签订的2份销售合同中明确标明了“实木”字样。《居然之家家具建材销售合同》中也注明“填写‘主要材质’一栏时,必须使用国标规定的规范名称,或使用规范名称加俗称,严禁只填俗称。”

潍坊市产品质量检验所:非实木材质

王女士对居然之家大豪所售卖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符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奎文区人民法院委托,潍坊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王女士通过居然之家大豪所购买的家具建材进行检验,最终检验结果为“基材为普通胶合板,非实木材质”。

目前,奎文区人民法院对于王女士提出的家具建材并非实木且价格严重虚高的请求作出驳回处理。王女士对于一审判决有异议,目前已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居然之家:等着法院的判决结果

大众网记者就王女士反映的问题向居然之家潍坊店进行咨询,居然之家潍坊店张姓工作人员对于记者提出的所有问题均用“等着法院的判决结果”来回答。

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对此事进行核实

法院二审进行的同时,王女士已将该事件向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据记者了解,目前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对此事进行核实,其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尽快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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