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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阴影笼罩民工群体 逐渐蔓延成社会问题

2005-11-05 22:52:42      来源:2005年11月04日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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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强烈遗憾和悲剧色彩的“过劳死”,一般认为主要发生在教师、艺术家等知识分子群体身上;但现在,“过劳死”现象已经开始向农民工蔓延。只不过,农民工因为地位的低微而屡屡被媒体忽略。

今年4月,南京一个建筑工地的两名农民工被发现猝死在睡梦中;6月,重庆某厂一名农民工在车间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10月,北京一酒店杂工上夜班猝死于搭乘的小公共汽车上......他们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每天高强度长时间的工作及营养缺乏。

一般来说,“过劳死”指的是长期慢性疲劳后诱发的猝死,即由于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过大导致精疲力竭,甚至引起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继而出现致命的症状。

过劳,在农民工群体中并不少见。困扰知识分子群体包括体力劳动者在内的过劳现象,如今已非常普遍。今年4月中国青年报和央视合作的有关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1218人中,每天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占65.6%。其中,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的已经超过20%。

专家认为,过劳的根子在相关制度设置、社会建构等方面。

劳动科学院张丽宾博士认为,农民工过劳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不少地方农民工得不到所在城市劳动者的应有待遇,社会保障对农民工群体覆盖面小,造成他们的就业、养老、看病、子女就学等各方面压力加大,加上不少企业工资水平过低,这些都迫使农民工不得不用更长的时间和更高强度的劳动,来缓解压力以便获得必要的保障。

专家认为,必须在制度建设上做出努力,抑制过劳,避免“过劳死”。首先是要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覆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制,提高他们的工资标准,改善其住宿饮食条件,消除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

其次,要明确规定“过劳死”的责任承担。由于“过劳死”是因为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长期得不到保障造成的,重庆大学黄席樾教授提出,应从法律角度界定“过劳死”,建议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增加相应确认、衡量劳动强度的更为全面、准确和明细的规定。各个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带薪休假制度,有关行政机关要严厉督促各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带薪休假制度。

专家介绍,在亚健康状态下,人的免疫力降低,小至感冒、大至癌症都有可能发生,在日本,“过劳死”已列入工伤范畴。而我国并没有关于“过劳死”的直接规定,法定职业病目录有10大类115种,“过劳死”不在其中。所以,当务之急是要运用法律手段,立法叫停“过劳死”。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彭光华表示,“过劳死”其实是一种劳动灾害,与一些用人单位长期违反劳动法规,要求劳动者承担超时、超强度的工作任务有关。“过劳死”往往具备工伤认定的一个或多个特征,应该将其认定为工伤死亡的一种特殊形式。

专家们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伤亡事故的,应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可按每中毒或重伤或死亡一名劳动者罚款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这些,可以看作是制定“过劳死”处罚标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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