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址:cbmm.com.cn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管·行情   >   水泥高涨 施工单位风险全担?多省市明确补签协议

水泥高涨 施工单位风险全担?多省市明确补签协议

2021-09-19 12:58:41      来源:中国水泥网、水泥网APP、水泥人网、百年建筑网、各地住建部门
分享到:

随着“能耗双控”政策逐步落地,加之近期原燃材料价格上涨,环保督察加严,部分地区执行限电错峰生产,全国多地水泥价格连续上涨

值得一提的是,镇江某水泥大厂9月17日对浙江沿海区域PO42.5R/PII52.5R散装水泥车运、船运价格上调205元/吨,创造了近年来单次涨价最高纪录。

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单位风险如何承担?


多地水泥价格连续上涨

江苏

据中国水泥网此前报道,江苏省内开始能耗双控,全省水泥熟料窑基本全部停产,粉磨站从16日起开始限产30%。其中江苏无锡、镇江、南通、连云港、盐城等多地管控都非常严,熟料线、粉磨站基本都已停产。

受此影响,苏锡常及南通等地一些大厂16日再次通知上调水泥价格100元/吨左右,自8月以来,江苏已开启了5轮涨幅,其中苏锡常地区累计涨幅达230-250元/吨。

市场信息反馈来看,江苏地区涨价通知仍不断流出。

16-17日起江苏南京、镇江、扬州、泰州、盐城等地一些主要厂家继续通知上调各品种水泥价格100元/吨,其中部分厂家挂牌价上调80元/吨,取消返利政策20元/吨。省内苏北淮安、连云港、宿迁、徐州等地一些主要厂家或有继续上调的预期。届时江苏地区水泥价格基本完成下半年第五轮上调。

据中国水泥网数据显示,江苏地区水泥价格自7月底以来持续走高,进入9月更是直线上升,截至9月17日,江苏P.O42.5散装水泥均价在619.53元/吨,超去年同期168.6元/吨。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镇江某水泥大厂9月17日对浙江沿海区域PO42.5R/PII52.5R散装水泥车运、船运价格上调205元/吨,创造了近年来单次涨价最高纪录。


江苏部分企业停止供应矿渣粉:


此外,当前江苏局部地区搅拌站也开始停产,如果搅拌站大范围停产,那水泥将真的有价无市。




安徽

据市场反馈,进入九月传统旺季,市场需求向好,加之周边地区熟料及水泥价格大幅上调带动。

16-17日起安徽多地水泥价格出现大幅上调50-100元/吨不等,其中合肥、巢湖、安庆等地上调水泥价格50-80元/吨,42.5散主流幅度80元/吨为主,周边六安地区预计明后日跟进上调;

滁州地区上调各品种50元/吨;

马鞍山地区上调各品种水泥价格100元/吨;

皖北亳州、宿州、淮北通知上调高标价格50元/吨,低标30元/吨。

上海

据市场反馈,受周边江苏限电停产,16日水泥价格大涨影响,上海本地主要企业计划17日跟进上调各品种水泥出厂价格100元/吨。已有部分江苏发上海水泥已经通知上涨。

此外,据市场人士透露,15日起华东长三角沿江地区一些主要厂家通知上调熟料出厂价格30元/吨后,近期计划再涨100元/吨。

山东

据市场反馈,近日山东局部市场一些水泥磨开始执行限电停产,加之外围河南价格回涨及江苏市场限电,价格大幅走高,下游客户对山东市场采购量加大,市场供应紧张。

16日枣庄、临沂、日照部分主流品牌水泥全标号价格较15日涨30-50元/吨。

17日起省内一些主要厂家陆续通知上调各品种水泥价格40-50元/吨,价格将陆续落实到位。整体来看,金九银十传统旺季,需求向好,加之限电及成本压力等多重因素影响,本次企业对推涨价格较为坚挺。



福建

据市场反馈,福建当地主流水泥企业自9月18日起上调水泥、熟料价格80元/吨。



浙江

15日,嘉兴、湖州、杭州、绍兴涨50元/吨。

江西

市场反馈,18日起江西南昌、九江等地水泥价格将上调80元/吨,赣南地区上调60元/吨。据悉,这是江西市场逐步走出三季度低迷市场后迎来的最大涨幅。

广东

九月以来广东粤西地区水泥价格已接连大幅上调三轮,

12日广州、湛江涨50元/吨,

13日梅州涨30元/吨,

16日,广州、佛山、肇庆、珠海、中山、江门、阳江再涨80元/吨;16日,惠州、韶关上涨80元/吨,目前广州主流品牌P.O42.5散装市场报价665。

广西

13日南宁、崇左、玉林、钦北防涨30-50元/吨,

15日南宁、崇左、河池、柳州、贵港、钦州、防城港水泥价格较14日上涨60元/吨,

16日,南宁水泥价格较15日涨120元/吨,

目前南宁主流品牌P.O42.5散装市场报价700,7月以来,累积涨幅近一倍,厂家停供,市场需求紧张,据市场反馈贵州水泥跨越800km发到广西市场。


云南

13日,昆明、玉溪、曲靖涨50元/吨;

14日,文山、德宏州涨100元/吨,昭通涨30元/吨;

15日,大理、丽江涨50元/吨,普洱、版纳水泥价格较14日上涨50-100元/吨;

16日,昆明涨50元/吨,保山涨50-100元/吨。

17日,西双版纳水泥价格较16日涨50元/吨,主流品牌P.O42.5散装水泥报500元/吨。昆明水泥价格较16日涨50元/吨,主流品牌P.O42.5散装水泥报430-450元/吨。

湖南

12日,岳阳、永州、郴州、衡阳、怀化50元/吨,

16日,长株潭、益阳水泥涨60元/吨,张家界涨50元/吨。

17日,湘西、张家界、常德、怀化、永州、娄底等地主流品牌水泥价格全品种较16日涨40-60元/吨。

湖南地区双峰海螺、涟源海螺、邵阳海螺通知自9月17日起,对所有区域各品种水泥出厂价上调60元/吨。



衡阳红狮水泥通知,自9月17日上午7时起上调各规格品种水泥价格60元/吨。


湖南省安仁县龙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通知,自9月18日起,上调水泥价格60元/吨。


贵州

贵州:13日安顺涨60元/吨,铜仁涨50元/吨,16日,黔东南水泥部分主流品牌价格较15日对外围涨110-140元/吨,对省内涨60元/吨。

河南

郑州、平顶山、周口、南阳、信阳水泥高标价格较10日上调30元/吨。

湖北

15日,武汉涨50元/吨,16日,孝感涨50元/吨,咸宁涨20元/吨,鄂州涨30元/吨。

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单位风险如何承担?
01

2019年12月,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02

早在2007、2008年,因人工、材料、台班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


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中,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03

最近几年,多地也分别针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问题发文,要求切实维护施工企业权利。

江苏

2021年5月31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近期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材、铜、不锈钢、铝材、玻璃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波动

对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条款执行。补充协议可约定以下内容

1.占单位工程费超过一定比例的建筑材料的价格风险承担比例和调价方法;

2.为缓解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建筑材料调价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价〔2021〕25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近期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钢材、铜、不锈钢、铝材、玻璃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

二、对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可约定以下内容

1.占单位工程费超过一定比例的建筑材料的价格风险承担比例和调价方法;

2.为缓解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建筑材料调价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监测,做好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增加材料价格信息发布频次,警示价格波动风险,引导工程建设各方防范化解风险,做好计价政策解释和争议调解服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2021年6月4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明确:

  •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明确建筑材料价格的风险内容、风险幅度,以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办法。

  • 发承包双方可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的规定分担风险,并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或受益。

  • 合同工期内,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时,为缓解承包人的资金压力,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协商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建筑材料调差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并签订补充协议。

 




北京

2021年8月11日,北京住建委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签订合同价及有关调整办法,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执行。

2.在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明显风险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内容。

3.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或者合同有约定但采用固定价包干的,以及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发承包双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参考文中所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4.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文件中所述原则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款调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21〕270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分担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8月11日








陕西

2021年5月19日,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

1.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全部风险规定合同条款中的材料价格风险内容和范围。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应控制在5%以内。

2.施工合同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补充完善或签订补充协议。

3.施工合同已约定不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平,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的涨跌幅度过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建发〔2021〕94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近期以来,由于国际国内市场多因素影响,我省钢材等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对建设工程造成影响较大,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切实保证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结合我省实际,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就材料价格风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发承包双方应增强主要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影响,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全部风险规定合同条款中的材料价格风险内容和范围。主要材料的种类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应控制在5%以内。

2.施工合同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补充完善或签订补充协议。

3.施工合同已约定不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平,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的涨跌幅度过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4.工期延误期间,因主要材料价格上涨造成损失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索赔;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密切关注建筑市场价格的波动变化。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动态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及时提示建设各方材料价格的涨跌情况。

6.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进行施工合同签订中和签订后监管。对不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则》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的进行处理,不良行为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平台予以公布。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19日

河北

2021年6月3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防范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通知》,明确:

 

  •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总承包合同,应合理约定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引起的价款调整办法。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具体,或材料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市场行情协商调整工程价款,或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规定的±3%执行。

     

文件原文:

 



甘肃

2021年5月14日,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关于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建价字〔2021〕15号),建议风险幅度宜控制在5%以内:

 

  •  

    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节规定,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  

    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  

    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  

    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

     

  •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建价字〔2021〕15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以来,我省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增大了建设成本,对工程建设影响较大。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风险意识和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合理签订施工合同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合理签订合同。

二、共同应对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变化,合理分担风险

1.工程造价计价中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2.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3.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节规定,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5.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三、密切关注建筑材料市场行情波动,加强价格监测,及时发布市场信息价

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密切关注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变化,加强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监测,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动态发布价格信息。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1年5月14日

山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鲁建标字〔2019〕2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增强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风险意识和履约能力,规范施工合同的签订,保障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合理处置和减少因物价变化引起的价款调整纠纷,维护建筑市场稳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程造价计价中应当遵循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

二、引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完善施工合同管理,强化合同意识和诚信履约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自觉性,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约定风险内容、范围及超出范围后的调整办法,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物价变化等市场风险。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不调整等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三、人工价格变化时的合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对人工费调整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二)合同对人工费调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按照以下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1.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市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的:

(1)市建设主管部门调增市定额人工指导单价时,自调整生效之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根据市定额人工指导单价的调增幅度(百分比),调增工程价款的人工费,但合同约定的定额人工单价高于调增后的市定额人工指导单价的除外。

(2)市建设主管部门调减市定额人工指导单价时,自调整生效之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根据市定额人工指导单价的调减幅度(百分比),调减工程价款的人工费,但合同约定的定额人工单价低于调减后的市定额人工指导单价的除外。

2.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未发布市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的,根据省定额人工单价的调整幅度(百分比),按照上条原则调整工程价款的人工费。

(三)省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省定额人工单价时,自调整生效之日起完成的工程量,各项以省价人工费(或省价人机费)为基础计取的费用同时进行调整。

四、材料价格变化时的合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对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调整办法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二)合同未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按照以下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金属材料、木材、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预制构件、砂浆、砖、瓦、砂子、碎石、石灰、石材、防水材料、防腐材料、玻璃、保温材料、门窗、面砖、管材、管件、阀门、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苗木、花卉等。

(2)合同价中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造价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2.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3.材料价差的调整办法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

材料价格涨跌幅度等具体计算方法由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

五、合同未对工期延误期间物价变化价款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按照以下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