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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到期的深圳标本

2006-10-21 15:05:17      来源:2006年10月21日财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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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买的房子,等50年(住宅为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怎么办?这个问题的答案,由于相关法律的暂时缺位还没有明晰。但之前专家们提供的几种“可能”,都已经有了实例。这些实例,发生在中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深圳。

“温馨提示:10月1日是2006年度土地使用费征收的最后期限,感谢贵公司长期以来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请贵公司在此之前缴清相关的土地使用费。”国庆长假之前,深圳市许多没有及时交纳土地使用费的企业主,都收到国土部门发来的这样一条短信。

不仅如此,深圳国土部门还把整个9月定为“土地使用费征收宣传月”,期间当地报纸、电台轮番高密度宣传“依法缴纳土地使用费”。

在深圳,收取土地使用费越来越不是一件轻松的工作,土地使用权遗留问题愈发突出,拒缴土地使用费现象时有发生。

这个历史遗留问题,源于深圳特区在20多年前的探索。他们在中国率先试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部分转让期仅为20年——已陆续到期。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如今深圳的解决方案,或许将为50年以后的中国提供一个范本。

历史遗留

一切都缘自“深圳速度”。

1980年8月,深圳特区正式成立,从此这个南疆小渔港就坐上了“火箭”。深圳第一高楼、第一个招标工程、第一个中港合资商业楼宇——深圳国际商业大厦,就在这个时候破土动工。

而关于这幢大厦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早在那时就埋下了伏笔。

当时的中国,改革开发还刚刚起步,《宪法》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按此规定,正在建设的国际商业大厦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最后,特区的“特事特办”解决了这一难题。1981年12月,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允许给在特区投资的客商划拨土地。并规定了土地最长使用年限: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用地50年;旅游事业用地30年;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20年。

问题就出在这里——根据这一“特区年限”,国际商业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只有20年,到2001年12月31日截止。

这比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最高年限为40年——少了一半。

根据《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深圳规定与国家规定的时限差,就成了问题。

到期土地

在深圳,像国际商业大厦这样使用“特区年限”的土地有73平方公里,这些都是在1988年之前,依据深圳地方法规无偿划拨的。

1988年4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此后,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规相继出台。

而深圳先行一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也终于有了上位法的支持。为和国家规定取得一致,90年代初期,深圳出台规定:1988年1月3日之前政府无偿划拨用地,仍按原规定执行;1988年1月3日之后,凡通过有偿方式与国土局鉴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73平方公里的划拨土地也因此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国际商业大厦正是其中一例——根据这个规定,到期后的商业大厦如果想继续使用,业主们不得不补缴20年的土地使用费。

“当时的确有一部分业主补缴了,而且是百分之百补的(基准地价×面积)。”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的李建华介绍,因为如果不补缴土地使用费,将不能进行置换、抵押等处分。

随着时间的推移,到期土地越来越多,牵涉的业主数量日渐庞大,相当一部分业主因为地价昂贵,选择了拒绝补缴。深圳国土部门也束手无策,“有人交有人不交,总不能把大厦分开拆了”。

深圳土地使用费的征收也因此困难重重。对于牵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难度大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不选派专家型工作人员,实行“一对一”的对口服务,但即使这样,拒缴的业主依然不在少数。

政府让利

在这种情况下,深圳不得不再次调整。2004年,深圳市颁发了《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这份全文不足1000字的规定,对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而这些,也正是仍在审议中的《物权法(草案)》悬而未决的热点问题。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表示,“深圳的地方法规只是暂时解决问题,将来国家出台相关法规,还要以国家的为准。”

但无论如何,该《规定》还是受到了业主们的欢迎。新《规定》不再是100%补地价,而是打了个3.5折——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在剩余年期(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交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

不仅如此,法学专家一再提议的“按年支付”的办法,也在该《规定》中得以体现——根据规定,业主如果不愿意一次性补交地价,也可以改签土地租赁合同,按年支付土地租金。

但是,这一办法还是留下了一个“尾巴”,根据该《规定》,业主按年支付的权益要小于一次性支付——只有一次性补齐地价的业主,才可以获得新的商品房产权证,而付年租则只能获得非商品房产权证,也就是说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可以想见,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一次性的解决方案,这一问题会在以后若干年中一直困扰深圳,也很可能在50年后困扰整个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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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住宅就可以自动续期,而商业用房就不能自动续期,一定要提前去申请?北京有许多项目,同一块土地,上面是住宅,下面是商铺,上面的用地性质是住宅,下面的用地性质是商业。这该怎么办?为什么不能做得简单一些,或者索性都能自动续期?70年后,我们一定都不存在了,能不能让我们的子孙后代看到这些法律时觉得是简便的,易于操作的,而不是专门制定出来难为人的?”——地产大佬潘石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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