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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对开发商征闲置费

2007-03-21 13:00:45      来源:2007年03月20日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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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对防止新出让的烂尾地“再次烂尾”又出新招。日前,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在约定日期内,已开发建设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不足25%的,将对其征收土地闲置费。

为了进一步促进开发商对烂尾楼的开发,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拆迁已结案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拆迁未结案的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月内动工开发,虽按照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并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都视为土地闲置,对其进行土地闲置费的征收。

另外,按规定,开发项目应该在各自的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凡延迟一日的,都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1‰支付违约金。 

广州市寒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韩世同经理说:“总体来说,这个规定表明政府督促步伐的加快,多了行政条款,加强了监督的力度。”他认为,如果拆迁项目已结案的,那么政府理应收开发商的滞纳金,开发商也不应该拿了地而不开发。但是如果是未结案的,那么政府不应该把第一责任推给开发商,有些也不是开发商想延误的。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统计数据显示,上世纪90年代,由于房地产开发热遗留了一批房地产开发工程烂尾项目,现在广州市共有此类烂尾地块141宗,涉及临迁家庭16165户、49062人;涉及开发企业拖欠的拆迁债务高达约53亿元。在141宗烂尾地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重新拍卖的有39宗,近期还将拍卖出让9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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