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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指标可否决地方业绩

2007-06-06 13:57:50      来源:2007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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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http://www.thebeijingnews.com/news/" target=_blank>新京报  国务院印发《关于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昨日,国家发改委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通知再次明确了节能减排的目标,即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22吨标准煤下降到1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

但在2006年,全国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目标,加大了“十一五”后四年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

记者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今年一季度,工业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过快,占全国工业能耗和二氧化硫排放近70%的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六大行业增长20.6%,同比加快6.6个百分点。

通知明确,政府将狠抓节能减排责任落实和执法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节能减排将被作为当前宏观调控重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切实保证节能减排、保障民生等工作所需资金投入。

同时,企业主体责任也将被强化。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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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淘汰产能落后钢铁1.55亿吨

本报讯(记者王冰凝)昨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一览表》,表示将实施“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2007年关停1千万千瓦,“十一五”时期关停5千万千瓦;对于300立方米以下高炉,2007年淘汰3千万吨,“十一五”时期淘汰1亿吨;对于年产20万吨及以下的小转炉、小电炉,2007年淘汰0.35亿吨,“十一五”时期淘汰0.55亿吨。

发改委还明确了将淘汰的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具体数量。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1.18亿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240万吨;今年实现节能315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40万吨。加大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减排化学需氧量(COD)138万吨,今年实现减排COD62万吨。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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