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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老总深感内疚的含义

2005-12-07 00:05:44      来源:2005年12月06日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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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吉林石化爆炸事故及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在中国是史无前例,但是处理的结果却耐人寻味。

有对外宣传功能的中国新闻社12月5日分两篇报道了事件的初步处理结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股份公司总裁蒋洁敏通报说:鉴于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和目前的情况,经慎重研究,决定:免去在爆炸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吉林石化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于力的职务,停职检查,接受国务院工作组和吉林省事故调查组的调查;任命原辽阳石化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沈殿成为吉林石化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并责成吉林石化分公司免去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双苯厂厂长申东明、苯胺二车间主任王芳的职务,接受事故调查。

另一篇报道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股份公司董事长陈耕作重要讲话,陈特别强调,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不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引发了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给松花江沿岸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对此,我们十分痛心,深感内疚,应当自我反省,承担责任。

从这个“深感内疚”与后面的“承担责任”我不知道怎么联系起来。在公共管理领域,并没有“感到内疚”这种官员问责方式。

对于责任的界定,一开始吉林当地政府就认为石化公司应该对此承担责任,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中国官方2日晚间公布,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向中央提出辞职,并获得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日发布的一份通报称,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国家环保总局作为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事件重视不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对这起事件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

这就成了一起离奇案例。第一,国家环保总局并没有直接管理地方环保局的权力,环保系统不是一种垂直的管理领导体系;第二,由于季节原因,在松花江上取水取样的确存在困难。环保最大的责任就在于:从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车间发生爆炸,到哈尔滨宣布22日开始停水的这一段日子当中,环保局该有的污染报告记录为零。

这种责任是公共危机处置不当,从行政法学术语来说,就是不作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皮将不存、毛将附焉”,如果没有中石油吉林石化的爆炸,何来环保的责任。

众所周知,吉林石化公司本来就是中石油的一个组成部分,地方石油公司的任免直接由总公司党组做出,而地方环保局的领导是由地方党委任命的。因此,即使是同样的责任,是石油企业的全国一把手先辞职而不是环保总局局长先辞职。

2003年开县井喷事件发生,2004年4月14日,井喷后113天,国务院接受中石油一把手马富才的辞职申请。国务院最终处理意见是,“马富才作为中石油集团党组书记、总经理,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而本次事故,作为马的继任者陈耕也同样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何就只是“深感内疚”呢?

许多人分析,今年以来一直都有解振华要辞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的传言,原因是解的身体状况已经不适合再承担高强度的工作。因此,这次离去也是为本次事故画上句号、平息怨气的一种方式。而中石油的陈耕却是风华正茂,所以应该保其位置。如果这是真相的话,那我说,我们期盼的官员问责制其实是一张画饼。

而更乐观更积极地看待问题的话,那我说,我们还得建立制度化的官员问责制,什么情况下应该问责,什么人应该辞职,为何哪个负责人不需要受处分,都应该说得明明白白,而不是移花接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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