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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4月05日北京青年报
昨天从市建委获悉,目前已经确定,建立建材的失信惩戒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材质量不合格的,由市建委或区、县建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该批次材料的使用,并对留样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要责成施工单位办理退货手续。已用于建筑工程的,能够拆除的,应立即拆除,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赔偿损失。经查实属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的,由建材办移交建委执法大队等有关部门立案,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媒体曝光、资质降级的处理。对实施了行政处罚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由市建委公布处理结果。对涉及在市建委备案的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供应的建材,市建材办将对其给予取消备案及记入“建筑材料使用情况不良信息警示系统”,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