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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耕地办窑厂被叫停还耕 窑主告国土局遭连败

2006-04-07 18:35:13      来源:2006年04月07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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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庆党卢煜一窑主租用耕地办起窑厂,却被村民阻拦致使“中途夭折”,又被土地部门要求“退窑还耕”。不服这一处理决定的窑主历经复议、诉讼之路连连落败。4月5日下午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一堂“法律课”让其“若有所悟”: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

1998年10月,临颍县繁城镇南街村村民牛纪伟与本村村委会以每亩土地750元的价格,签订了一份4年占用60亩土地办窑场的协议书。2000年10月,牛纪伟与村委会以同样价格达成4年占用50亩土地的口头补充协议。其后,由于村民多次阻拦办厂,窑厂被迫停产,一直未能“如约”用完所租土地。

2005年3月,临颍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群众举报,调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规定》规定的“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向牛纪伟下发了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牛纪伟限期对占用的土地进行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牛纪伟向漯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项决定。同年8月,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项决定。牛纪伟不服,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上述两项决定,仍是“铩羽而归”。“倔强”的牛纪伟又上诉至漯河中院。

该院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牛纪伟与村委会签订的第一份用地协议书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1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又明确规定不允许在耕地上建窑取土,牛纪伟与村委会第二份口头协议显然违反土地法律规定。两份协议均无效,并且双方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经届满。临颍县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土地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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