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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搅局”致水泥消费者索赔无门

2006-04-11 21:51:43      来源:江南时报2006-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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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盐城滨海县人王克荣向本报反映称,他在搞工程时,被水泥生产厂家欺骗,购买了一批不合格的水泥,在向对方索赔时,滨海质监部门明知市县两级检测机构对水泥的检测结果合法并且水泥已经超过了有效检测期,仍强行将水泥样品送至省级机构检测,导致了水泥生产厂家凭借省里给出的不合理的检测结果,拒绝自己提出的赔偿请求。

双方为此纠缠了一年多,就在法律的天平向王克荣倾斜时,厂家宣告破产,王克荣没有得到任何赔偿。赢了官司输了钱,王克荣认为正是因为滨海质监部门的强行介入,才使他错过了最佳的索赔时间。滨海质监部门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可几年来,王克荣多次找到该县质监部门有关人员讨说法,但一直未果。近日,本报记者就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

水泥安定性

三次检验不合格

王克荣告诉记者,为了响应县里的号召,1999年下半年,身为滨海县第一建筑公司工人的他与一些居民自筹资金准备在县城阜东北路11号联建一幢住宅楼。当年11月6日,他与响水县金港水泥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1000吨水泥的购销合同。“因金港水泥公司所销售的水泥据称是省免检产品,11月12日,我就直接使用这批水泥在阜东北路11号的工地浇注混凝土垫层,共浇注混凝土97.09立方米。”王克荣说,几天后,他听说响水至运河路面使用金港公司的水泥而出现质量问题,便产生疑虑,为了避免损失,他请求有关部门给予检验。

1999年11月17日,滨海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王克荣用于浇注混凝土垫层的水泥样品进行检测,并于次日得出水泥检测报告,认定所检测的水泥安定性不合格。王克荣拿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停止施工,并于当天将检测结果告知金港公司。第二天,金港公司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后,认为他们生产的水泥是免检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对滨海的检测结果不予认可,认为应该到上一级检测机构重新检验。于是,双方共同取样一同送到盐城市技术监督建材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

王克荣说,11月22日,盐城市技术监督建材产品质量检验站得出检验报告,再次认定送检的水泥样品安定性不合格。在水泥样品送至盐城检测的同时,11月21日,滨海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王克荣施工工地的水泥进行了复检,鉴定水泥安定性仍不合格。

质监部门介入水泥变成合格

“1999年11月22日,滨海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要求我立即停工整改,已浇注的97.09立方米混凝土地基全部报废,共计损失8万多元。幸亏大楼才刚刚打地基,否则损失就更大了。”王克荣说,金港公司已经口头承诺给予他经济赔偿,同时却找到了滨海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该局将水泥抽样、封样到省级检测机构检测。

11月24日,滨海质监部门执法队队长李卫国来到王克荣的施工工地,要求将水泥抽样到省检测机构再次进行复检。王克荣当场予以拒绝,并提出前两家检测机构也有权对水泥的质量进行检测,且金港公司送检水泥的检测结果是完全合法的。王克荣强调认为,水泥的安定性会在放置一段时间后而变得合格,而此时已距水泥的生产日期12天以上,如果此时再将水泥送到省里检测,结果无疑是不准确的。“这批水泥的质量已分别经过滨海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和盐城市技术监督建材产品质量检验站检测,滨海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省建委认可的检测部门,有权对正在施工的水泥进行检测、监督;盐城市技术监督建材产品质量检验站是江苏省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检验机构,对水泥的质量也有权进行检测,两家检测机构对我和金港公司送检的水泥检测结果是完全合法的。”王克荣无奈地告诉记者。

11月26日,江苏省技术监督建材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送检的水泥为合格。于是,金港公司根据这份检验结果,拒绝兑现先前承诺王克荣的赔偿要求,并且要求王克荣尽快付清所拖欠的水泥余款。王克荣则认为省技术监督建材产品质量检验站的检验结果是在超出水泥有效检测期后得出的,是不符合事实的。因此,他坚持要求金港公司赔偿他的损失。

赢了官司却拿不到一分钱

让王克荣意想不到的是,水泥的生产厂家居然先以他未支付剩余水泥款项为由,将自己告上了响水县人民法院。王克荣在向响水县人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当时他和金港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这样一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决”,而该合同的履行地以及签订地均在滨海县,应该将本案移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2000年1月28日,响水县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驳回王克荣对该案管辖权的异议。王克荣不服响水县人民法院的裁定,又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3日下达民事裁定书,驳回王克荣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在响水县人民法院的庭审中,王克荣认为他和金港公司之间纯粹是质量纠纷,不存在货款纠纷。2000年5月15日,响水县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中止了对该案的审理。

王克荣在应对金港公司起诉的同时,于2000年3月15日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金港公司,要求赔偿他的损失。法院于2000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上有这样一段话:由于对水泥安定性的检测受诸多要素的影响,检测的样品不是同一次取样会有不同的检测结果,检测的时间不同也会有不同的结果,因为水泥放置的时间越长,安定性数值会因吸收了空气中的水分而减小甚至会由不合格变成合格,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省站检测结果,也只对送检样品负责,并不能否定市、县检测站的检验结果。最后,法院判决金港公司赔偿王克荣的经济损失。

但法院的判决书下达后,王克荣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2000年12月16日,王克荣向滨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2月17日,法院执行法官告诉他,金港公司已经破产,对他是零分配。时至今日,王克荣仍未得到金港公司的分文赔偿。

质监部门:

这是依法办事

王克荣认为导致他索赔无门的原因,完全是滨海质监部门行政乱作为造成的。在找到当时执法的大队长李卫国理论时,对方并没有给他任何说法。3月30日下午,记者采访了滨海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李卫国,他说,此事已经过去好长时间了,当时自己是稽查大队的负责人。李卫国回忆道,当时是王克荣购买水泥后,长时间没有付给人家货款,生产厂家的老总便向响水当地的质监局一把手局长反映了这个事情,响水的局长就写了一封信给滨海局。出于自己的职责,他就和同事按照执法程序对王所用的水泥进行了取样,然后送到省里进行鉴定,结果是合格的。李卫国认为,取样是在使用方和生产方都在场的情形下认可的,质监部门是作为第三方,处于中立的公正位置。

“水泥的安定性是变化的,我们的报告只能证明我们送检时水泥的状态,至于送检之前是否合格并不能证明,我们完全是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李卫国也表示,如果水泥安定性不合格,肯定都是厂方的缘故,和使用者没有关系。质监部门有义务对质量投诉进行执法,投诉人要求送检,质监部门也没有办法,只有积极受理。“生产厂家对前几次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我们受理后送检完全是履行职责。”

至于此后王克荣打的官司和向厂方索赔未果的情况,李卫国认为,这些和质监部门的执法没有必然的联系。

盐城兴时代律师事务所的姜海生律师认为,如果当事人要追究滨海质监部门的责任,就要有相应的证据,只要能证明其在行政执法当中有违反程序的,该局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王克荣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姜海生律师表示,虽然响水县金港水泥有限公司已经破产,但当事人王克荣应该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取得自己应有的赔偿。“这要看公司当时破产时,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破产程序,如果没有,该公司就有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姜海生律师建议,如果要挽回自己的损失,王克荣就要了解当年水泥生产厂家的性质、改变企业性质是否具有合法性、其中是否存在国有或者集体资产流失等问题,希望王克荣继续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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