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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法十年难产引资结构畸形

2006-08-12 14:51:34      来源:2006年08月12日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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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引进外资的形式,和国际上正好相反,国外引进外资,并购占80%以上,而国内只有不到10%。”中国经济社会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马宇告诉记者,中国引进外资的这种畸形结构,追根溯源,是由于至今没有一部《并购法》。

《并购法》十年难产

“国家研究并购法问题已经十几年了,但到现在还没能解决。”马宇说,并购从根上来说,是个产权交易问题。

“反垄断各部门还有一些积极性,工商总局说我管市场竞争,商务部说我也管市场竞争,双方还有一些竞争制衡。但谁管产权交易呢?”

国资委不行,因为国资委本身是资产所有者。发改委呢?发改委不管产权交易。商务部呢?商务部现在做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规定》)是作为外资主管部门来考虑的,而一般的产权交易,与商务部没有关系。而证监会只监管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工商局也管不着。

那究竟该谁来管呢?每个部门都涉及到一点,这就很麻烦。长期以来各部门对并购的管理形成了九龙治水的局面,但实际上没有一个部门能真正管起来。

其实,不单《并购法》难产,就连说了多年的“并购”一词,也是一个“黑户”。

马宇告诉记者,现在已有的各种法规文件,包括近日商务部等5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规定》)中,都没能给“并购”下一个准确的定义。

由于无法准确界定并购,首先导致中国的对外并购成了一笔糊涂账。谁也无法准确说出每年发生了几起外资并购,并购的金额更是无从查起。

包括商务部,也只是在非正式场合提出一些外资并购的估计数据,但在正式的统计数据中并没有并购这项,引进外资的情况只能分成合资、合作和独资等项目。

据马宇估计,中国外资并购的数据,并不会太高。前几年每年有二三十亿美元。去年实际利用外资700多亿美元,估计有七八十亿美元。

缺失《并购法》的祸患

“没有并购法,一些根上的问题解决不了。”

马宇说,新颁布的《规定》只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只能在几个主管部门管理范围之内发挥作用,协调一些事情时会比较慢。

商务部作为外资的主管部门,只能是遇到问题,解决问题,但涉及到一些大的问题,就做不了。

“我们现在不能严格界定并购的一些问题,因为现在没有《并购法》,涉及到外资并购的时候,还是沿用原来外资的审批管理规定来操作,不能从并购的严格意义角度来操作。”

比如股权交换问题,外资进来,不管是买你的部分股份,还是整体收购,最后变成外商独资,还是合资企业,政府部门都是在原来的框架下操作。

并且一般来说,不是批并购协议,而是批合同,并购协议只是提交的一个附属文件。

而在美国,反垄断审核、国家安全审核,审核的是协议合同可能产生的影响,不是审核企业。这和国内审批的内容不一样。

由于涉及外资并购的时候,没有办法把外资并购做成引进外资的主导形式,导致外商投资在国内更多的是直接投资,而不是并购,远远没有达到国际上并购占全部引进外资百分之八九十的比例。

并购在外商投资的量比较少,所以对外商投资的促进上来说,实际上是谈不到太大作用的。

从引进外资的角度来看,还是解决不了主要采用并购进入中国市场的问题,造成了中国引进外资的结构严重畸形。

“现在的并购只能通过买卖股权和增资来实现。而在国际上,并购有很多种方式,但由于《并购法》缺失,致使其他的方式都无法操作。”

比如,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到股市完成并购,还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完成。

然而,由于没有政策支持,外资很难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完成并购。

马宇举例说,比如上海的产权交易中心要拍卖一批企业,作为一个外资企业怎样去投标?在之前去审批吗?肯定不行,没办法审批。而且,所有的审批程序都很难通过,等审批完了,看中的项目早就被别人买走了。

现在的《规定》只能解决一对一谈判的时候,所涉及到的安全问题与垄断问题。

“现在,刚好可以利用颁布《规定》这个机会,排除部门立法的局限,由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法制办直接组成一个班子,吸收不同部门的人员和意见,搞并购法。”马宇建议说,这也许会成为扭转中国外资结构长期畸形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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