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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矿山接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07-02-24 17:29:41      来源:2007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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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http://www.xinhuanet.com/" target=_blank>新华网  危机矿山找矿是近年来国内地质界、矿业界开展的一项重大找矿行动。迄今为止,我国已安排危机矿山找矿项目150多个,实施野外施工勘查项目48个。

为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近期联合发布了《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记者日前就这一办法的主要内容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

调动矿山企业投资找矿积极性

在我国传统的探矿、采矿分离体制下,矿山企业只采矿不找矿。近年来,随着危机矿山试点经验以及危机矿山项目的实施,国有矿山企业逐步成为地质工作的承担者,矿山企业投资找矿的积极性被有效地调动起来。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肯定了这一模式,并且进一步明确,矿山企业与地方财政落实找矿项目投入的50%。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矿山企业直接接触矿山,熟悉矿山地质情况,我国的地勘单位、科研和教学单位在找矿中也各有专长。随着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组织管理形式的变革,危机矿山矿产勘查各方的积极性将被调动起来,从而有利于推进矿产勘查开发良性机制的建立。

危机矿山项目将分三大类

根据《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危机矿山项目实行分类管理,除矿产勘查项目外,第一次在找矿实践中设置了矿产预测项目、新技术新方法项目。

对地质依据充分、勘查设计依据部署充分的危机矿山,直接安排矿产勘查项目;对地质依据充分但勘查设计部署依据不充分的项目,则作为矿产预测项目;对地质依据比较充分但物探资料解译不太清楚的项目,部署安排新技术新方法项目,组织国内有实力的科研院所进行攻关,以确定是否有勘查的必要。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新的项目管理形式,实行的是科研院所牵头、矿山企业和地勘单位共同参与的运作模式,有利于促进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推动找矿突破,有利于技术进步。

创设监审专家制度保障科学决策

危机矿山找矿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额度大,涉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等多方利益,管理层次多、关系复杂等。为此,《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在立项论证、过程管理等关键环节,突显了监审专家制度、专家委员会的作用,把项目组织管理的权力交给了专家委员会。

根据这一办法,在危机矿山组织实施过程中将聘任监审专家,对指定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专家监审既是管理也是服务,专家们把几十年地质找矿技术、理论的经验,通过监审这一方式为地质工作薄弱的矿山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

此外,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将联合组建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办公室,从国内聘请一流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重大技术咨询、业务指导。

明确各利益主体的职责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危机矿山项目技术管理难,难在参加找矿的队伍来源多元,有矿山企业,有地勘单位,有科研院所,也有地勘工程施工单位等。由于师出多门,涉及行业较多,各自执行的技术标准规范也是多元化。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山企业、地方政府、地勘单位在找矿实施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

为了发挥多方积极性,《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明晰地界定了各级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矿山企业)、勘查单位、外协单位、矿产预测牵头单位在地质工作管理中的职责和发挥职责的机制,在组织管理过程中兼顾了各方诉求。

比如,危机矿山项目立项设立准入条件,承担单位是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勘查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外协单位应具有乙级资质。机制上,承担单位负责择优选定项目勘查单位,勘查单位负责择优选定外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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