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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再生资源行业规章下月施行

2007-04-12 13:25:35      来源:2007年04月12日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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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将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有关负责人1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规范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第一部全国性规章,希望可以为各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提供指导,为规范行业秩序发挥积极作用。

据了解,我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一直存在着回收网点缺乏规划、回收体系不健全、回收秩序混乱等问题。《办法》从网点规划、经营者备案、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登记等多环节入手,全面完善了再生资源回收环节的各项制度。

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将“再生资源”定义为: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具体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特殊再生资源品种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办法》。

该负责人说,考虑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特殊状况,《办法》加强了行业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商务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从业主体的基本情况,以便对回收主体“有的放矢”的实施管理。为了有效遏制和查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犯罪活动,《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公安部门对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制度。

他特别强调,这些备案制度都是事后备案,并非许可式备案,且各项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这位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办法》中并未规定统一适用的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具体规划标准,而是指导性地规定,制定规划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这与我们商务部正在推进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是紧密衔接的。

据了解,公安部在1994年就已发布《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了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登记制度,但内容不够完善。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特种行业许可制度、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主体的事前备案制度被先后取消。《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的相应内容因此失效,但其他内容仍然有效。

此次出台的《办法》不仅明确了回收物品的具体登记事项,还区分单位交售和个人拾捡两种情况,分别规定须查验登记的交售主体的有关信息,以及登记资料的保存期限。回收登记制度便于主管部门追溯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来源,从而有效遏制与查处如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等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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