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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手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2006-01-17 00:51:27      来源:2006年01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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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手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2006年第1号令,公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

《办法》规定,展会时间在3天以上(含3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工商部门协助的,地方工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工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依照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受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依职权查处商标违法案件。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工商部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商标权已经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办法》规定,地方工商部门决定受理后,可以根据商标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商标案件的处理请求,地方工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进行处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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